清朝的“议罪银”制度:不是谁都能费钱免罪 时间:1970-01-01 08:00 发布者:tianxiu 清朝乾隆年间,政界上盛行一种“议罪罚款”的制度,说白了,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局部“议罪银”便可免罪。这是有明白条文划定的,比方在《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中载明:“官员承问引律不妥,将应拟‘斩’、‘绞’人出错拟‘凌迟’,及应拟‘监候处决’人出错拟‘立决’者,承审官降一级调用,审转官降一级留任,臬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罚俸开始施行时,主旨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不对,在尚缺乏以罢免、降职的条件下利用一下,让官员感触有点儿“心疼”,以便今后越发严谨为官。但到厥后,事变暗暗产生了变革。
来看其时被罚款的封疆大吏李质颍给乾隆天子的一篇奏疏:“仆从李质颍谨奏,为仰恳圣恩,俯准脱期事……仆从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甘心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视任内奏事错误,甘心交银二万两。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广东盐案不实,甘心罚银十万两。仆从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过造办处广储司共银十四万两,别的十一万六千余两,理宜勉力凑缴,按限完纳,庶于寸衷稍安。但如今变产凑交,一时售卖不及,又恐有误限期。仆从昼夜惶悚,无计可施,唯有叩恳圣主恩施分外,准于来岁起每年作为二季,交银一万五千两,仆从得以想法勉力,实时估变交纳。”在这封奏疏中,李质颍认可先后频频事情中出现失误,“甘心”上缴罚银,但一时难以凑齐,哀求脱期。固然此疏有哭穷的扮演身分,但动辄数十万两银子,对谁都不是个小数,已完全超出受罚者应得的薪俸和养廉银的总和。这么多钱,已不但仅是对官员的处罚,而是刻意搜索了。由惩治本领转换为敛财目标,称得上是遗患无穷。
起首,这些“议罪银”没有明白的数额,伸缩性极大。端赖当事人按照所谓的现实环境掌握,是多是少只凭一张嘴,谁的嘴大谁说了算。天子不说罚几多,受罚者本身报数就只能往高里说,万一报少了,天子不满足,给顶归去,那就算白报了,丧失了缴钱免罪的时机。这种潜规矩天然成了粉碎制度的紧张一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