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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族地区自治?
时间:1970-01-01 08:00  发布者:tianxiu  
中国的民族地区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范畴内,在中心当局会合同一向导下,遵照国度宪法的划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底子,创建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构造,利用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办理当地区本民族内部事件的自治制度。 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办理中百姓族题目的根本政策和一项紧张的政治制度。表现了国度充实恭敬和保证各少数民族办理本民族内部事件权利的精力,表现了国度对峙实验各民族同等、连合和配合繁荣的原则。 这种制度把国度的会合同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域的地区自治有机联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联合起来,是完全得当我国国情的办理民族题目的根本制度。 早在1938年,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就已提出了民族地区自治的主张。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施政大纲》中,划定创建蒙、回民族自治区。抗日战役胜利后,解放战役时期,都提出了民族地区自治主张,并在局部民族聚居地域创建民族自治区(乡)。1947年创建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配合大纲》中,第一次以执法情势划定实验地区自治。1952年8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族地区自治实行纲领》。1954年公布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及厥后历次修改的宪法,对地区自治均有划定。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族地区自治法》的公布和实行,使我国有了实行宪法例定的民族地区自治制度的根本执法,使民族地区自治制过活臻美满。